启东产品条码管理办法(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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启东产品条码管理办法(一)

作者:南通泰鑫条形码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4-09-03 08:09:0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启东市产品条码管理,保证南通条码质量,加快产品条码的推广应用,促进商品流通信息化的发展,根据《江苏省商品条码管理办法》及国家相关规定,结合启东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启东市行政区域内产品条码的注册、编码、设计、印刷、应用、管理等各个环节。

第三条 启东市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引导和鼓励商品生产者、销售者以及服务提供者使用产品条码,将其纳入当地信息化建设的重要内容,并推动建立和实施有效的产品跟踪与追溯系统。对在产品条码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将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管理与职责

第四条 启东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统一管理全市的产品条码工作。各镇乡、园区及街道办事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产品条码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物品编码机构负责具体实施产品条码的各项工作,包括建立信息查询系统,公布注册厂商识别代码、印刷资格单位名单及备案的条码信息,为获准注册厂商提供技术服务等。

第三章 注册与使用

第六条 单位和个人在启东市使用产品条码前,必须先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经核准成为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后,方可使用。集团公司中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需单独注册厂商识别代码。

第七条 申请人应填写《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注册登记表》,并提交营业执照或相关合法经营资质证明等材料。物品编码机构在收到申请后,将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报送上级编码中心审批。

第八条 厂商识别代码有效期为两年。期满前3个月内,获准注册的单位和个人需持相关材料到物品编码机构办理续展手续。

第九条 单位和个人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信息时,应在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持有关文件和《系统成员证书》到物品编码机构办理变更手续。终止经营时,需在3个月内办理注销手续。

第四章 印刷与质量

第十条 从事产品条码印刷的企业应具备相应条件,包括取得省级出版行政部门颁发的《印刷经营许可证》,具有保证南通条码印刷质量的技术设备和健全的质量保证体系等。

第十一条 印刷企业在承接条码印刷业务时,应查验委托人的《系统成员证书》或境外同等效力证明文件,并登记存档。不得为无资质的单位或个人印刷条码,也不得将委托印刷的条码提供给他人。

第十二条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将加强对印刷企业条码印刷质量的监督检查,并定期公布检查结果。

第五章 应用与管理

第十三条 在启东市行政区域内生产的预包装产品,如食品、卷烟、酒、饮料、保健品、化妆品、医疗器械等,必须在产品标识中标注商品条码。

第十四条 销售者在进货时,应查验商品条码对应的《系统成员证书》或境外同等效力证明文件,发现违法使用条码的,应拒绝销售。

第十五条 销售者不得对已经标注合格条码的商品另行编制、使用店内条码,但店内加工销售和变量零售商品除外。使用店内条码需符合国家标准,并报物品编码机构备案。

第六章 罚则

第十六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由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依法实施处罚。包括未按规定办理变更、注销手续,为无资质单位或个人印刷条码等行为,均将受到相应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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